问题情景模拟:
王女士是苏州某企业人事专员,在二月份结算期前做好了缴费基数申报工作,但是按政策基数会从今年一月份开始调整,那么二月份的社保缴费中对于一月份的差额补缴部分是否会征收滞纳金?
法律依据: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省税务局关于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暂行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23〕3号)第一条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暂按4494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暂按24042元执行。
2022年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后,将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再公布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正式标准,多退少补。
注意事项:
1、《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申报时间:2023年1月11日起至2023年3月6日。
2、《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23年度缴费工资申报等近期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款2023年2月至3月单位月度结算期间,每月6日24:00关闭业务期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信息系统对上月11日至本月6日期间申报年度缴费基数的缴费单位,启用年度缴费基数,并根据缴费单位年度已结算月份,按照启用后缴费基数与已结算缴费基数开展差额调整工作,并将应补征或扣减金额计入当月单位应征计划,统一开展月度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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